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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构成
1、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主干法和基本法,城乡规划领域中的所有法规和规章、行政管理及其行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执行都必须以此法为依据,不得违背。
国家《城乡规划法》的核心既在于确定城市规划体系本身的架构,但更为重要的是确定了城乡规划体系的内外部关系及其作用范围和作用方式,确定了城乡规划行为合法性的法律基础、程序和相应原则,从而保证城乡工作的开展和规划作用的发挥。
2、法规
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具有立法权的城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法规。
城乡规划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实施国家《城乡规划法》或配套的具有针对性和专题性的规章。城乡规划的地方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家规定的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的人大或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城乡规划条例、国家《城乡规划法》实施条例或办法。城乡规划地方法规是其适用地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行政规章以及城乡规划活动开展的基础。
3、规章
规章通常以“部长令”、“省长令”、“市长令”等形式发布。
行政规章的内容涉及城市规划中的所有行为,是对城市规划工作开展过程中所涉及内容行为的具体规定,其中既包括对城乡规划系统内部的管理规定,也包括城乡规划作为行政行为开展过程中与社会的相互作用行为的管理规定。规章的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同时不得逾越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
4、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范性文件是政府部门针对城乡规划开展过程中为有利于工作有序开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是具体工作开展的细则。
5、标准规范
标准规范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规范的实际效力相当于技术领域的法规,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是政府对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